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下列情形除外:
1. 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
2.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
3. 涉密岗位;
4. 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流的。
第四条公开招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和协调。
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委托政府人事考试机构及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专项招聘。
公开招聘经费一般由招聘单位承担。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时间专项招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1. 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 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招聘方案及公告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及岗位聘用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职责、类别、等级、条件等;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安排;
(四)招聘风险评估及处置预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招聘方案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按照备案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并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职责、条件及待遇等;
(三)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等具体安排;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聘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按招聘公告渠道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招聘有关程序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报名、考试与考核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天,一般采取网络方式接受报名。确需现场报名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组织。
报名人员应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按公告要求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地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能力及胜任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7级以上,工勤技能1、2级岗位及其他经地级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面试、直接业务考察等方式组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划定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及综合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低于总成绩60%的,应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考试的,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四条笔试成绩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下列情形有疑问的,可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查分一次:
1.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
2.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3.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确有错误的,招聘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告知应聘人员,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在面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公告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相关事由。应聘人员对此有疑问的,可在知悉相关事由之日起3天内书面申辩,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申辩期间,相关岗位面试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每组评委人数应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非招聘单位的评委数量不得少于1 /3。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评委组中相关专业的评委应占1/2以上。
第十七条同一岗位应聘人员应由同一评委组在同一时段采用同一试题开展面试。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五章 体检考察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度、是否需要回避以及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和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工作小组应撰写考察工作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由全体成员签名后提交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经考察确定为不宜聘用的,应书面告知应聘人员相关事由。应聘人员对此有疑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3天内书面申辩,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事业单位应于公示期满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拟聘人员备案手续,并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拟聘人员放弃聘用资格,或其他情形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同一岗位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应在本次招聘周期内完成。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凡有《事业单位人事回避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可以向招聘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举报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登记设立类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粤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