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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 时间:2019-08-05 作者: 浏览量:

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参加政府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给予就业补贴。补贴申请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签订时间在毕业证书一年内并且稳定就业6个月后)起1年内提出。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首次补贴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提出。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单位需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族成员、低保对像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就补贴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创业的劳动者)、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必需有“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之一的表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一次性资助补贴10000元。

 

八、创业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执业执照里的名称或经营范围必需有“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之一的表述)的。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九、创业孵化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含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含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30万元,按最长3年的时间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以合伙经营形式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按每人最高30万元、 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十二、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对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就读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按规格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考取有关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人员(含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十四、“三支一扶”政策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量化测评、公平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我省每年都会面向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计划招募一批人员到农村基层人事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工作。招募对像包括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的广东生源应届毕业生和广东生源往届毕业回到生源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意愿参加清远市“三支一扶”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每年3-5月份登陆“广东省三支一扶专题网站”(http://www.szyf.org.cn/)上面公布的关于该年度“三支一扶”报名系统信息进行了解。通过在网上注册,选择清远市需求的“三支一扶”基层服务岗位,填写登记表,应届毕业生到在读学校递交资料确认报名,往届毕业生则到生源地人社部门递交资料确认报名。

 

咨询电话:

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0763-3365950

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0763-336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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