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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必懂的法律小常识(二)

来源:沪江劳动法规网 时间:2016-04-15 作者: 浏览量:
编辑点评:本文将告诉你在职场奋斗中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别再稀里糊涂啦! 

9.国家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的规定

      在工资支付的形式上,用工单位必须用现金支付,不能用生产的产品或其他实物形式充抵。《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规定:(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10.解决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办法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农民工怕失去工作不敢投诉,就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解决建设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所以一旦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可以找当地法律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可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这既不能解决问题,有违反了城市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是绝对不能采用的。
 11.代扣工资的几种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几种具体情况:
  (1)依照法院的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应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但每月扣除的现金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税金。
12.做小时工也有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但也只能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确切的说也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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