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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劳动合同别这样签,签了也是无效的!

来源: 时间:2020-04-07 作者: 浏览量:

案例:

2017年10月29日,韩女士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任质检员,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公司留用的韩女士提出要重签劳动合同,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但遭到拒绝。


公司拿出此前与韩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本合同届满到期后,双方若未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本合同按照原条件自动续签顺延两年”的条款。韩女士咨询,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析:

公司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结。为此,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理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因此,公司要继续留用韩女士,就应当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事项。否则,公司将会有“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有“劳动合同期满”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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